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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阿坝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阿坝县政协   作者:佚名   点击数:1795   日期:2018-07-20   字体:【

为进一步加强政协阿坝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按照中共中央关于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规范化、制度化和程序化的要求,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在县政协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处理县政协的重要工作。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由县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三条  县政协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四条  常务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一)召集并主持县政协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由会议主席团主持),审议提交全体会议的文件;

    (二)组织落实《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和县委提出的任务,协商讨论县委、县政府提出的发展思路、有关全县重要事务以及统一战线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听取有关部门的报告或说明,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贯彻执行县政协全体会议的决议,讨论决定县政协年度工作计划和常务委员会工作中的重要问题;

    (四)全体会议闭会期间,审议通过向县委、县政府提出的重要建议案、提案、视察报告、调查报告和其他重要意见、建议;

    (五)协商确定本届政协委员、常委名额和人选的变更及下届政协界别设置、委员、常委名额和人选名单;协商确定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秘书长、提案审查委员会成员建议名单;

    (六)根据秘书长的提议,任免本届政协副秘书长;

    (七)根据主席会议建议,协商决定县政协工作机构的设置和变动,并根据主席会议提名,任免本届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

    (八)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发生变动时,常务委员会提出建议名单,由县政协全体会议决定;

    (九)协商讨论其他应由常务委员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政协《章程》和县政协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社情民意,积极主动地做好下情上达、上情下达、协调关系、化解矛盾的工作,促进团结稳定。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由主席会议拟定。县政协办公室于会前一周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举行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的副主席主持。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不是县政协常委的副秘书长和县政协各委、室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视会议需要,可邀请县有关党政部门负责人、政协委员及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会议需要,可确定公民旁听会议。

    (一)旁听人员由各人民团体、工商联、政协各界别、县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区直接向县政协推荐。

    (二)一般在会议召开前五天向旁听公民发出旁听会议通知,告知会议召开时间、地点和议题等事项。

    (三)旁听公民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审议的内容,可以口头或书面形式提出批评、建议、意见和反映社情民意,旁听公民在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的过半数出席方能举行。会议要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对议题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要注意发挥非党人士、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的作用,切实保障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民主权利;需由常务委员会会议作出决定的事项,按民主集中制原则,须经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采取全体会议方式。会议由秘书长、政协办公室负责记录,其中讨论的有关重要问题,应形成会议纪要。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保密范围是:听取和审议涉及本县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中尚未公开的内容及其他涉及秘密的内容,注有秘级的文件和材料。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因病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出席会议时,须事先向县政协办公室请假,并报主持会议的主席或副主席同意。常委出席、缺席会议情况以适当方式予以通报。

    第十六条  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有关专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建议和意见。专题座谈会由有关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件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须按程序审批签发后,以政协阿坝县委员会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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