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县政协专门委员会的基础作用,推动政协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根据《政协章程》之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是县政协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基础;是广泛联系政协委员和各界人士的组织形式。 第二章 组 织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建原则是:有利于经常联系各位政协委员、各族各界人士并组织开展活动。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四条 根据《政协章程》和阿坝县机构改革方案的规定,本届政协设立经济科技委员会、提案文卫文史委员会、民族宗教法制群团委员会。 第五条 组织委员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学习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的重要文件,增强委员的政治责任感,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和水平。 第六条 组织委员按照县政协全体会议、常委会议和主席会议的要求,开展各项经常性活动,做好专题调研、座谈、视察、提案、反映社情民意和文史资料的征集、编纂等工作。 第七条 组织委员就阿坝县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与县委、县人大、县政府及有关部门联系,进行协商,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八条 组织委员对法律和法规的实施情况及国家工作人员履行职责、勤政廉政情况等实行民主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九条 组织委员运用各种形式深入实际,密切联系群众,积极了解社情民意,充分反映人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第十条 组织委员和各界人士,维护全县社会稳定,加强民族团结。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主任负责。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应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充分发挥委员的主动性、积极性,凝聚各方面的力量,推动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县政协全体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要求,年初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年末向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提交工作总结,报告工作情况。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应加强与县委、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县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工作委员会的对口联系与协商。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形成的调研、视察报告和工作经验等材料,送分管副主席审核并提交主席会议审定。需以建议案形式提出的重大问题,报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建议案送达有关单位后,相关专委会应做好办理情况的跟踪调查和信息反馈工作。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组织活动,应至少提前一周发出书面通知,让有关单位和人员认真做好准备。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经政协第十五届阿坝县委员会第一次常委会通过后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