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政协阿坝县委员会(以下简称县政协)主席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政协阿坝县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县政协主席、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常务委员会闭会期间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条 主席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经验;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学习县委、县政府的重要文件和指示精神,学习统一战线、人民政协的理论和政策;学习现代科学文化知识,提高履行职能的能力和水平;研究部署学习事宜; (二)审议本届县政协委员、常委名额和人选的变更;提出下届县政协的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常委名额和人选的建议,提请常务委员会协商决定;常委名额和人选须报县委审批; (三)在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讨论处理本会重要的会务工作; (四)协商讨论县委、县政府提出的重大决策、重要事务和事关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并提出建议和意见; (五)审议以县政协委员会或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名义向县委、县政府提交的重要建议案、调研报告和其他重要意见和建议; (六)召集并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拟定会议的议程,审议提交会议的文件,执行会议的决议; (七)研究县政协全局性的工作思路、重要活动方案,履行职能以及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的重要问题,研究审定以政协阿坝县委员会名义发出的重要文件; (八)审议县政协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计划、工作报告,审议主席会议向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审议专门委员会及办公室的重要工作安排、年度计划和工作总结,研究决定委员视察年度计划和重要调研活动安排;审议专门委员会和委员学习小组的年度计划和总结,决定专门委员会委员人选; (九)根据常务委员会的授权,主持下一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 (十)研究处理常务委员会其他重要日常工作。 第二章 会议召开 第三条 主席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开。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四条 召开主席会议时,主席会议组成人员出席,副秘书长、各专门委员会主任、与议题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协商讨论重大问题时,可邀请有关部门负责人到会介绍情况、听取意见,出列席人员因故不能参加的,向主席或其他主持人请假。 第五条 主席会议须在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出席时方能召开,议决事项时,须经主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通过。 第六条 主席会议的议题由主席提出,也可由副主席、秘书长和办公室、专门委员会建议提出,由主席或其他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七条 主席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采取民主协商的方式议事,如对重要问题发生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统一认识后再作决定。 第三章 会务工作 第八条 主席会议会务工作由秘书长、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 主席会议召开前,由秘书长、办公室就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等提出建议,报主席审定;办公室须提前通知出、列席人员,提交会议审议的重要材料,须提前送达会议出席人员;议题涉及单位须准备汇报材料送县政协办公室,并确定议题汇报人。 第十条 主席会议应作好记录,由秘书长负责。 第四章 会议文件的审定、签发 第十一条 主席会议议题文件,涉及政协机关的由秘书长审阅,涉及专门委员会的由该专门委员会主任审阅,然后提交主席会议审议。 第十二条 主席会议审议通过的文件、会议纪要由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签发。 第五章 议定事项的落实和督办 第十三条 主席会议议定事项,会后按照职责分工认真办理,加强督办、确保落实。 第十四条 主席会议议定事项涉及专门委员会的由有关专门委员会主任、副主任负责落实并将落实情况向分管副主席、秘书长报告;涉及政协机关的由秘书长负责落实,有关委、室具体承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