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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协阿坝县委员会全体会议工作规则
来源:阿坝县政协   作者:佚名   点击数:1864   日期:2018-07-20   字体:【

为进一步推进政协阿坝县委员会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体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提高会议质量和工作水平,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则。

第一章   

    第一条  全体会议是由县政协根据政协章程履行职能的组织、议事和决策的最高形式。

    第二条  全体会议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坚持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牢牢把握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县委、县政府工作中心,服务全县大局,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贡献力量。

    第三条  全体会议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召集并主持,每届第一次会议由预备会议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

    第四条  全体会议每年举行一次,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召开的时间由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作出决定。

    第五条  全体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县委的重大决策、工作部署;

    (二)学习贯彻《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督促《章程》的实施;

    (三)选举县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常务委员,决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增加或变更;

    (四)听取和审议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和其他报告;

    (五)讨论县政协重大工作思路、任务并作出决议;

    (六)协商讨论县委、县政府提出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审查提案。

    第六条  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全体会议的决议和建议案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七条  全体会议坚持广开言路、集思广益、兼容并蓄、求同存异,鼓励委员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委员应按照会议日程积极参加会议活动,遵守会议纪律,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须请假。

第二章  会议筹备

    第八条  成立全体会议筹备工作领导小组,组织领导会议筹备工作。设组长一人、副组长若干人。一般由县政协主席任组长,副主席和秘书长任副组长,副组长中应有非中共党员副主席。县政协副秘书长和县级有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工作机构,负责实施筹备工作,会议召开后转为大会秘书处的工作机构。

    第九条  召开县政协常务委员会会议,为全体会议进行准备工作,主要是:审议通过关于召开全体会议的决定,全体会议议程草案和日程,全体会议秘书长、副秘书长名单,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情况报告和其他报告,提请全体会议审议的建议案草案,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变动建议名单,全体会议列席人员和邀请在主席台就座领导范围等;换届时协商决定下届县政协的参加单位、界别设置、委员名额和人选。常务委员会会议未尽事宜可由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关于召开全体会议的决定在本县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县政协办公室一般应提前一个月发出会议通知和邀请函。

    第十一条  按照界别划分委员小组的原则,对委员进行分组,委员小组临时召集人由常务委员会或主席会议确定。

第三章  会议召开

    第十二条  全体会议采取全体委员会议和委员小组会议的形式进行。

    第十三条  委员小组会议。全体会议开幕前须召开委员小组临时召集人会议,通报本次会议安排有关事宜。由临时召集人主持召开第一次委员小组会议,主要内容:传达委员小组临时召集人会议精神;推举委员会小组召集人、记录人;酝酿全体会议议程草案;每届第一次会议酝酿主席团成员、大会秘书长和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建议名单等。会议期间还须召开委员小组会议若干次,由大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协调,委员小组召集入主持,审议会议议案(题),讨论有关事项。大会秘书长适时召开委员小组召集人会议,收集委员小组讨论情况,通报或布置有关工作。委员小组会议由委员小组会议记录人负责记录,委员小组召集人会议由秘书组负责记录。

    第十四条  全体会议预备会议。每届第一次会议开幕大会前须召开由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受常务委员会委托由主席会议主持。主要议程:审议通过全体会议议程,审议通过主席团成员、大会秘书长和会议提案审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等。

    第十五条  全体委员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主席会议协商决定,每届第一次会议的执行主席、主持人由会议主席团或常务主席会议协商决定。

    第十六条  主席团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预备会议之后应召开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常务主席产生前由大会秘书长主持,常务主席产生后由常务主席主持。主要议程:推选本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通过本次会议日程草案,决定大会副秘书长人选等。会议期间还须召开主席团会议若干次,主要听取关于人事安排建议的说明;审议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候选人建议名单和选举结果;审议选举办法草案;审议总监票员、监票员、总计票员、计票员建议名单;审议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草案;审议会议决议草案等;听取大会秘书长关于委员小组讨论情况的报告。其他次全体会议根据议程需要适时召开常务委员会会议或主席会议审议有关事项。

    第十七条  开幕大会。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开幕大会由主席团常务主席主持;从第二次全体会议起开幕大会由县政协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全体出、列席和邀请参会人员参加。主要议程:致开幕词;审议通过本次全体会议议程(每届第一次全体会议在预备会议上审议通过);听取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听取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十八条  全体会议大会发言。会议由主席团常务主席或县政协主席、副主席主持,全体出、列席人员参加,邀请县委、县人大、县政府有关领导出席。各人民团体、界别、专门委员会、委员个人或联名,均可提交发言材料,要求大会发言。大会发言人选由大会秘书处协调安排。

    第十九条  按照安排,列席县人大全体会议,听取、讨论政府工作报告和计划、财政、法院、检察院工作报告。

    第二十条  根据会议日程或需要组织召开专题讨论会(论坛),就有关问题集中讨论。专题讨论会(论坛)由主席或副主席主持,邀请有关领导参加。大会秘书长一般应召开委员小组代表对政府工作报告的讨论会,邀请有关领导到会听取意见和建议。专题讨论会(论坛)和委员小组代表讨论会由大会秘书处指定人员负责记录。

    第二十一条  闭幕大会。由县政协主席或副主席主持,全体出、列席和邀请参会人员参加。主要议程:通过常务委员会工作报告、提案工作报告的决议和会议决议,通过关于提案审查情况的报告,通过其他事项,致闭幕词等。邀请县委主要领导同志在大会上讲话。

    第二十二条  全体会议由大会秘书处明确人员负责记录并编发会议简报。开、闭幕大会以及大会发言邀请记者采访,委员小组会议可视情况邀请记者采访。

第四章   会议提案工作

    第二十三条  全体会议听取和审议县政协常务委员会关于提案工作情况的报告。

    第二十四条  每届第一次会议成立提案审查委员会,其组成人员经上届主席会议协商提出,由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审议通过,负责会议期间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其他会议该项工作由县政协提案委员会负责。

    第二十五条  全体会议期间召开提案审查会,审查会议期间收到的提案,提出立案和承办意见。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按归口管理的原则送交办理。

    第二十六条  提案审查委员会(提案委员会)须向全体会议报告提案审查情况。提案审查情况报告经主席团(常务委员会)会议或常务主席(主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全体会议(闭幕大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七条  全体会议可就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重要问题,向县委、县政府提出建议案。

第五章   会议选举工作

    第二十八条  每届第一次会议选举产生县政协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常务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  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的建议人选,由主席团会议审议后提交委员小组协商讨论,主席团根据委员的意见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提交会议进行选举。

    第三十条  全体会议的选举办法草案,由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提交委员小组讨论,由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第三十一条  选举大会,由主席团常务主席或县政协主席、副主席主持,全体委员出席。主要议程:通过选举办法;通过总监票员、监票员建议名单,确定总计票员名单;选举;宣布选举和当选结果。

    第三十二条  每届任期内,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如有增补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提请全体会议选举和表决。常务委员会应对增补和变动事项向全体会议作说明。

    第三十三条  全体会议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半数以上委员同意始得当选。全体会议选举以外的其他决议可采取举手表决或鼓掌方式通过。

第六章  大会秘书处

    第三十四条  全体会议设大会秘书处,负责组织实施会务工作。每届第一次大会秘书处向会议主席团负责;其他次会议向常务委员会负责。经常务委员会(主席团)授权,常务委员会(主席团)会议闭会时,由主席(常务主席)会议研究决定会议秘书处请示的有关会务问题。

    第三十五条  全体会议推选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若干人。每届第一次大会秘书长、副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经上届县政协常务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授权主席会议协商提出。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经全体会议委员小组会议审议’提交全体会议预备会议审议通过;副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经会议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其他次全体会议秘书长和副秘书长一般由县政协秘书长、副秘书长担任,如有选举事项可增设大会副秘书长人选。

    第三十六条  会议秘书长在常务委员会(主席团)及主席(常务主席)会议的领导下,主持大会秘书处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召集并主持秘书处会议,组织全体会议各项会务和重要活动,每届第一次会议主席团常务主席产生前主持主席团第一次会议,向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委员小组讨论情况,对外新闻发布等。副秘书长和其他秘书处成员协助秘书长工作,分工负责有关会务工作。

    第三十七条  大会秘书处工作机构一般设立秘书组、会务组、提案组、宣传组、保卫组等,在大会秘书处统一领导下,由组长负责组织实施各项会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大会秘书处可增设其他工作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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